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电话(下称“电话”)的管理,规范电话审批手续,确保工作需要,减少损失浪费,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电话安装、移机、拆除及功能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办公电话的主管部门;节能中心具体负责电话的报装、移机、拆除、功能申请以及电话费用的核算、通报等业务。
第二章 电话配额
第四条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南北校区办公室各配置一部电话;科级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南北校区各配置一部电话,同一校区科室常设工作人员每超过5人,可多增设一部电话。
第五条 无固定岗位工作人员的资料室、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原则上不安装电话。
第六条 电话费用自筹的单位,其配额参照上述规定自行配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学校各单位均可申请安装办公电话。
第八条 办理办公电话报装、移机、拆除等业务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单位“一支笔”签字后报送后勤处审批。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开通国内或国际长途业务、扩大呼出权限者,须经学校分管后勤和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 权限管理
第十条 电话原则上只保留通话功能。除因工作特殊需要,一律取消来电显示、三方通话、捆绑手机等各种附加功能。如需开通来电显示,须经本单位“一支笔”签字后报送后勤处审批。
第十一条 除已申请开通的功能外,严禁擅自开通、使用办公电话购买彩票、Q币、三方通话、声讯台等各类增值业务,一经发现,将在校内通报批评,并需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为本单位电话业务、费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新装、移机过程中产生的由电信公司一次性收取的业务费、材料费等费用,由电话使用单位承担,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电话费用采取包干式管理。2013-2015年以各单位2010年至2012三年电话费的平均数(包括月租费)作为部门年度话费指标,超出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负担,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结余部分的20%可作为奖励。本管理办法发布后每三年调整一次,以前三年的话费平均数(包括月租费)作为话费指标。
第十五条 后勤处每年第一季度向各单位通报各单位年度话费指标,每季度向各单位公布电话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新设机构的办公电话费按学校相同规模单位的指标下达。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公开)学院、校办产业、后勤实体(除综合管理服务部3部、卫生所6部、工程部高压值班1部、学生宿舍的值班电话外)、附中、幼儿园、出版社等单位的电话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处。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