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计生服务办理指引(2018年) | |||||||||||||||||||||||||||||||||||||||||||||||||||||||||||||||||||||||||||||||||||||||||||||||||||||||||||||||||||||||||||||||||
2018年03月04日 | |||||||||||||||||||||||||||||||||||||||||||||||||||||||||||||||||||||||||||||||||||||||||||||||||||||||||||||||||||||||||||||||||
计生办现只有一名工作人员,需要负责学校南北校区的工作事务。具体办公时间事项说明如下: 北校区(后勤综合楼428室):每周一、二、四、五,电话:36207133 南校区(后勤办公室312室):每周三 电话:39328668 如需咨询,请联系:翁老师13802775303(665303) 以下事项办理的备案资料均可发送翁桂闽老师校内邮箱 教职工日常计生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一、教职工结婚、婚姻变动办理指引:填写以下资料报计生办。 1、结婚登记
2、婚姻变动登记(离婚、再婚、复婚)
二、女教工怀孕、男教工配偶怀孕办理指引 1、前往户籍地居委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办理生育登记。 (所需资料:结婚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女方照片2张) 也可登陆微信公众号“广东生育服务”在线办理 2、将相关资料电子版及填写好下表,报计生办备案。 (1)怀孕登记(男教工配偶已孕也需登记)
(2)子女出生后将出生证拍照发计生办备案
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假期请假办理指引(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假、独生子女护理假): (一)办理步骤 1、人事处网站下载《请假表》(填写姓名、部门、请假理由) 2、学院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3、计生办审核 产假、哺乳假资料:居委办理的计划生育登记资料、医院产检资料或医院出院小结。 其他假: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历。 4、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假期汇总:详见附表 四、女教工办理计划生育函调证明: 1、办理材料:教工证、男方单位函调本 2、办理地点:校计生办 五、新进教职工建计划生育档案办理指南 (一)所需资料(电子版) 1、未婚:交户籍地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2、已婚:结婚证、交户籍地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3、已婚已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者需提交)。 4、离婚:交户籍地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5、填写《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电子版 下载地址:校园网首页——后勤服务——下载平台 (二)将以上资料以“工号+姓名”做文件名,发送至计生办“翁桂闽”邮箱 六、离校人员计划生育手续 (一)未婚: 1、本人到户籍地或新单位办理计划生育档案迁移手续。 2、交回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回执。 3、计生办在“离校会知”上办理离校手续。 (二)已婚: 1、提供本人或配偶当月查环查孕证明。 2、到户籍地或新单位办理计划生育档案迁移手续。 3、交回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回执。 4、计生办在“离校会知”上办理离校手续。 七、教职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指引: 1、计生办开具证明 (携带相关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医学出生证(已育)) 2、携证明前往户籍地居委、街道办理。 八、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指引 (一)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对象 具有广州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 (二)所需资料 1、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1张、 2、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离退休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折。 4、其它特殊情况咨询户籍地居委。 (三)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 九、办理广州市各类免费计生服务办理指引 (一)服务的对象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户籍及流动人口(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已纳入各户籍街道计划生育管理的人)。 (二)免费计生服务的内容: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免费领取6个月叶酸 3、出生缺陷干预免费筛查 4、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5、免费计划生育手术 (三)所需资料(具体以户籍地居委街道为准):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片、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生证)。 (四)办理咨询: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居委会)。 十、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象: 1、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口 2、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口。 (二)所需资料(具体以户籍地居委街道为准):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及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 计生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正)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穗府办【2016】13号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粤卫〔2016〕104 号 备注: 以上指引,仅供参考,最终以办事机构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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