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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工程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2016-10-13  

为贯彻落实反腐倡廉的措施,规范后勤处工程维修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工程维修的计划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和强化结算审计工作,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根据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教育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O11]2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广外校〔200974号)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招标管理办法》(广外校[2010]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程维修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后勤处及后勤实体负责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条  后勤处成立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后勤处基建维修工程、维修经费的管理工作。组长由后勤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基建工程工作的副处长、分管维修工程工作的副处长、分管监管工作的副处长(副书记)以及后勤处监管科、计划科、工程科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条热爱工作岗位,勤奋工作,需限时完成的工程不得延误,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四条对工作不回避,主动协商,相互支持,不推托,办事公道,尽心尽力。   

 第五条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各级政府及学校的工程管理法规。   

 第六条认真听取工程所属单位意见,认真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对工程施工及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工程施工及管理过程中,后勤处要主动与学校职能部门协商,如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要将各方意见如实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后勤各科室要互相协作,如通过协商意见仍不统一,要将各方意见如实向后勤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有关个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对方的礼品和宴请。   

第三章 工程立项

第九条 大学的维修经费由后勤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学院、部门、后勤各实体须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翌月需维修的项目报送后勤处计划科,由后勤处会同大学有关部门,根据维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制定下一月份的维修计划。

第十条  如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及生活且工程额在5万元以下的特殊或突发性维修工程,后勤处工程服务部可口头向后勤处领导汇报后,立即组织施工人员紧急抢修(或主管校领导、处领导交办的紧急抢修),以保证学校教学及生活的正常运行。工程抢修完工后,由工程服务部协同计划科在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后勤实体申报维修工程项目后,后勤处由计划科在后勤工程科、工程服务部以及工程所在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完成工程规划设计工作(或由计划科委托施工单位完成)。单项工程费用在10元以下的规划设计工作应在两周内完成。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参与该项工程规划设计的有关人员确认并会签后提交后勤处领导确认。

第十二条 完成规划设计并由后勤分管处领导确认后两周内,计划科及相关部门(或由计划科委托施工单位)做出工程预算并由分管处领导确认后,进工程项目分类,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一)日常小型维修(1000元以内):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零星小额维修,由使用单位在工程服务部大厅前台登记报修;单项工程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计划科备齐相关资料后报分管处领导批准后立项并通知工程服务部施工。工程服务部按月与后勤处计划科进行结算。

(二)单项工程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学校相关学院或部门、后勤实体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工程立项请示》(附件)送后勤处,后勤处由分管处领导审核汇总后,报后勤处务会批准后立项。

(三)单项工程费用在2元以上(含2万元)、1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学校相关学院或部门、后勤实体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工程立项请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后勤处,后勤处由分管处领导审核汇总后,报后勤处务会,后勤处务会批准后报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

(四)单项工程费用在10元以上(含10万元)、5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学校相关学院或部门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工程立项请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后勤处,后勤处由分管处领导审核汇总后,报后勤处务会,后勤处务会批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工程领导小组,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

(五)单项工程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领导小组论证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立项。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签定

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按规定必须由学校进行招投标的,按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必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按学校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立项成功后,由后勤处计划科拟定施工合同并联系工程服务部,双方签定施工合同后施工。

(二)单项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立项成功后,由后勤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直接委托工程服务部施工或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后勤处计划科组织完成施工合同,并经审计处审批后由后勤处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如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由后勤处计划科汇总审核有资格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家。评标小组由后勤处计划科牵头,邀请使用部门、监管科、工程科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总计57人(单数)参加,并由后勤处监管科监督评标全过程。根据集体议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报后勤处务会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三)单项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立项成功后,进入大学招标程序,由后勤处计划科组织完成招投标书,经审计处审批后送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投标,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如属特殊工程或者专业抢险工程,经大学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勤处可直接委托工程服务部或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后勤处依照合同审批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四)单项工程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处计划科组织完成招投标书,并经审计处审批后进入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广州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后勤处依照合同审批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后勤处行使职权时实行量价分离的内部分工体制:工程科负责确认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计划科负责确认工程计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工程服务部承接学校的维修工程后原则上不得将工程直接转包给他人施工。如因工程技术或其他原因需要直接转包的,需由后勤处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计划科应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施工简图和工程详细说明交维修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4日内组织人员,在后勤处计划科、工程科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施工。工程科、项目所属部门需派专人负责工程现场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核实、材料确认、重点部分照相等)确保工程质量。需安排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按照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科工作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注意安全,接受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导。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管网、电缆等设施,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也要规范堆放。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维修材料的品牌、规格等应先报计划科及工程科核准后再采购。

第十九条  维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工程科、计划科、项目所属部门须及时报告后勤处分管处领导。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没有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现场签证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工程科现场人员、后勤分管副处长签字盖章方确认有效。如发生合同以外的签证,在1000元以内的,原则上由工程科现场人员和使用部门各1人以上签字后生效;100010000元(含1000元)的签证,除上述人员签字外,需报后勤处分管处领导签字后生效;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签证,除上述部门签字外应报后勤处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维修工程调换下来的旧材料、配件等,工程科与工程服务部应加强保管,可利用的部分作为下次工程二次使用;无法再使用的由工程科与工程服务部按学校相关规定作报废处理。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计划科依据合同约定,负责审核维修工程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服务部负责的2万元以下维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通过结算审核前,不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特别注明者除外);工程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通过结算审计,并提交所有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第二十四条 校外施工单位负责的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特别注明者除外),工程款预付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通过结算审计后,并提交所有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第二十五条 上述条款均为合同内的工程款支付。因工程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增减,一律在工程审计完毕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费用在2万以上的(含2万元)工程项目保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一年内的保修金,若一年内工程项目无需返修,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全部保修金,但施工方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不变

第二十七条 单项工程费用在2万以上的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将责成施工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否则停止支付质保金。施工方维修不及时或不进行维修,后勤处可安排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款从质保金中支付。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准备好验收资料,尽快申请验收,工程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如验收未获得通过,验收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整改完成的时间,直至维修工程项目完全符合要求为止。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科、计划科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等有关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程结束后,所有图纸、维修合同和验收签单等资料均应由施工单位交后勤处计划科收集整理成册、装订、编号、建档。对特别重要的资料,如自来水管网改造,污水、雨水分流管道改造等地下隐蔽设施,维修改造时的管网走向图纸等送后勤处档案室存档,以备后查。

第八章 工程结算审核

第三十条 维修工程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做出结算申报材料送后勤处。初审工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结束。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由后勤处工程科、计划科审核后,报后勤分管处领导和处长审签。

第三十二条 维修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必须执行后勤处初审和审计处复审制。后勤处工程科、计划科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需材料后,报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再送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程结算需提交工程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合同书、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校内直接委托工程结算需提交工程立项报告(或批文)、施工合同书、施工图会审记录(如有)、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如有)及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在工程监督管理及施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法纪的,学校依照相关法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工程未立项或者立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校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学校依照相关法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组织工程施工,无理干涉工程质量
验收的;
  (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学校工程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做出的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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